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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看懂你的劳动合同

发布时间:2010/7/13   浏览次数:5173      [打印]

 

   刚刚走出校门的大中专毕业生们陆续开始踏上工作岗位,拥有了自己人生的第一份劳动合同。劳动保障部门的人士提醒:要迈好在职在岗的第一步,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,首先搞清楚劳动合同中常见的“见习期”“试用期”和“学徒期”这三个概念十分重要。
  
 “见习期”、“试用期”或“学徒期”的有关约定,是劳动合同中必有的重要内容,而许多应届毕业生对这三个概念还比较陌生,如何区分它们的异同呢?
  
  见习期是我国针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,适用于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的情况。见习期满如果合格,则对职工办理转正手续,为其评定专业职称;见习期满,如果达不到见习要求的,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,表现特别不好的,用人单位可予以辞退。
  
 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、选择而约定的考核期,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。在试用期内,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。根据原劳动部的有关规定,大中专、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,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,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。
  
  而学徒期实际上类似于见习期,只是针对的人群不一样,主要是指工厂在招收工人时进行岗前培训这个阶段。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制订的有关规定,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、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,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,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,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。
  
  据介绍,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,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,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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